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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档案工作检查评价办法

2024-03-15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检查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 山 市 档 案 局
 
                      昆 山 市 档 案 馆 
 
                    2022年1月26日  
 
 
 
 
 
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工作检查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规范档案检查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转型升级,不断向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更高层次迈进,扎实有效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档案检查工作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建立省级档案工作检查评价体系平台。档案检查评价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工作实绩,以评促改,典型引路,强化档案赋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检查评价。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省档案馆负责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检查评价工作总体安排,检查评价工作分级组织实施,省档案馆对各级档案工作检查评价结果进行抽查,确保检查评价质量。
 
第五条  各级档案馆【指省、市、县(市、区)档案馆,下同】成立检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综合和专项检查评价工作进行扎口管理、统筹规划,制定年度检查评价工作计划。
 
第六条  建立检查评价人员名录库及检查评价对象名录库。
 
(一)省档案馆依照本办法建立全省(含省级机关)检查评价人员名录库,市、县(市、区)档案馆建立本级检查评价人员名录库。名录库由档案馆相关部门人员、部分专业主管部门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专家组成,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二)各级档案馆建立检查评价对象名录库。名录库包含纳入档案业务检查评价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七条  档案馆对纳入检查评价对象名录库的单位开展档案检查评价。需跨级开展档案检查评价的,根据检查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省市档案馆检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审。省级组织检查评价的,市级不再重复检查评价。
 
 
 
第三章  检查评价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价根据《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检查评价细则》(见附件1)开展。检查评价应当客观、规范、科学,符合工作实际。
 
第九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价内容: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专业档案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三)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四)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五)文书、科技、业务、会计、音像、实物等文件材料归档的齐全率、完整率、及时性;
 
(六)档案安全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七)档案移交接收及进馆情况;
 
(八)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九)对系统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指导情况等。
 
第十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价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两种评价方式开展。
 
(一)综合检查评价包括所有检查项目,以5年为一个检查评价周期。
 
(二)专项检查评价选取各门类载体文件材料年度归档、档案信息化、档案进馆、档案开放鉴定、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等若干检查评价项目,按照工作需要和安排开展。特别是对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单位,档案馆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档案专项检查评价。
 
(三)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开展的档案检查评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四章  检查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应当制定综合及专项检查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检查评价单位,并于本年度第一季度发出通知。现场检查评价工作于本年度9月底前完成。检查评价工作人员与被检查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开展综合检查评价时,被检查评价单位应于5月底前报送所有相关检查项目的自我检查情况;开展档案专项检查时,被检查评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要求报送指定检查项目的自我检查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档案检查评价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检查评价单位介绍档案工作有关情况;
 
(二)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价;
 
(三)指出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四)汇总检查评价情况,形成现场检查评价意见表(见附件2);
 
(五)检查评价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评价单位通报检查评价意见,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检查评价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档案馆对被检查评价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被检查评价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落实并向档案馆报告整改情况。档案馆适时组织复查,并于复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评价单位出具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被检查评价单位对检查评价意见、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在10日内可书面向组织检查评价的档案馆提出。档案馆应当在接到异议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被检查评价单位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档案检查评价中发现问题需要档案馆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档案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支持。
 
 
 
第五章  档案检查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档案综合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档案综合检查85%以上(含)检查项目符合要求,单位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表现突出,能够充分满足单位工作需要。第22、34、43、70项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第5、7、56、81项中两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评为优秀。
 
(二)良好:档案综合检查75%以上(含)至85%检查项目符合要求,单位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表现较为突出,能够较好满足单位工作需要。
 
(三)合格:档案综合检查60%以上(含)至75%检查项目符合要求,单位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符合基本要求,基本满足单位工作需要。开展档案专项检查,检查符合要求即为合格。
 
(四)不合格:档案综合检查60%以下检查项目符合要求,单位各方面档案业务工作不符合基本要求,不能满足单位工作需要。开展档案专项检查,检查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
 
档案综合检查评价结果中,优秀、良好分别对应确定为:“江苏省示范档案室”“江苏省规范档案室”。
 
第十八条  被检查评价单位未按通知要求报送自我检查评价情况或不配合现场检查评价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检查评价周期内发生档案安全事故或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检查评价结果以书面检查评价表(见附件3)形式确认。
 
 
 
第六章  检查评价的审核、公布与复核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江苏省示范档案室”由省档案馆统一审核公布,其他检查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谁审核公布”的原则开展。
 
每年11月底前对本年度综合检查评价情况予以通报。通过检查评价的,予以颁发检查评价结果证书。综合检查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综合检查评价结果证书是全面衡量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评选先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获得“江苏省示范档案室”检查评价结果证书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检查评价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档案检查评价中发现被检查评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存在档案安全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或发生档案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二)包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对揭发、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配合,弄虚作假的;
 
(四)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  检查评价人员在检查评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程序开展档案检查评价的;
 
(二)泄露检查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接受与检查评价工作相关的馈赠或者贿赂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评价单位发现检查评价人员在档案检查评价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组织检查评价的档案馆和有关部门举报。档案馆应当在接到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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